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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之后,一批省、自治區開啟新一輪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寧夏
3月12日,寧夏召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動員部署會暨督察業務培訓會議,將對石嘴山市、中衛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要求3月15日前各督察組完成進駐。
根據安排,2024年寧夏啟動第三輪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于3月、6月分兩批次對五個地級市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開展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此次督察包括推動環境治理情況、生態保護和修復情況等10項內容。
督察組進駐期間,實行組長負責制,進駐督察時間20天。
湖南
3月12日,湖南召開第二輪第三批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動員部署會。
會上明確,根據省委、省政府安排,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組建7個督察組,定于3月13日、14日分別進駐株洲市、岳陽市、邵陽市、永州市、懷化市、張家界市、湘西自治州開展第二輪第三批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本輪督察實現全覆蓋。
湖南第二輪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于2023年啟動,分兩批于6月、9月對7個市州和3個省屬國有企業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推動解決了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四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近日,第三輪第三批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啟動。
此次督察將高規格組建5個督察組,組長分別由省人大會、省政府、省有關領導同志擔任,從省發展委、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以及全省生態環境系統抽調人員,對攀枝花市、廣元市、遂寧市、樂山市和廣安市開展例行督察。
黑龍江
黑龍江省啟動了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排查整治“百日大會戰”專項行動,對2016年環境保護督察、2018年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及農業農村污染問題專項督察、2021年第二輪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期間轉辦案件進行排查整治。
本次專項行動分為三個階段。3月10日至20日,根據全省歷次督察整改方案,組織各地梳理核實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曝光典型案例整改、轉辦案件辦理等完成情況;3月21日至4月20日,排查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成效、推進整改任務進展、已辦結案件質量等情況;4月21日至6月20日,整治排查發現的各類環境問題。
貴州
3月12日至23日,貴州省第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黔東南州開展2024年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根據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部署,貴州省第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于2024年3月12日進駐黔東南州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進駐時間為期12天。
江蘇
3月20日,第二輪第三批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動員部署會在南京召開,副方偉出席會議并講話。
方偉表示,第二輪前兩批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取得了新成效,為推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二輪第三批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要緊緊圍繞推動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站位、把牢方向,把發展觀、政績觀作為督察重點,通過精確督察、靶向發力,推動新發展理念真正入腦入心。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和風險隱患、生態環境質量短板弱項和長效機制建設開展督察,確保督到關鍵點、察到要害處。要嚴格工作要求,加強黨對督察工作的領導,堅持動真碰硬、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正風肅紀,高度關注、堅決糾正生態環境領域的問題,以真督實察推動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附:環保督查自查清單內容
一、主要內容 | ||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1 | 生產設施檢查 | 調查原材料、中間產品、產品的類型、數量及特性等情況。 |
2 | 調查生產工藝、設備及運行情況。 | |
3 | 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產品的購存與輸移過程。 | |
4 | 檢查生產變動情況。 | |
5 | 污染治理設施檢查 | 排污單位擁有污染治理設施的類型、數量、性能。 |
6 | 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管理維護情況、運行情況、運行記錄,是否存在不正常停運情況,是否按規程操作。 | |
7 | 檢查污染物處理量、處理率及處理達標率,有無違法、違章或直接排污的行為。 | |
8 | 檢查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的運行情況。 | |
9 | 排污口設置檢查 | 檢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類型、數量、位置,設置是否規范。 |
10 | 污染物排口情況檢查 | 檢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
11 | 應急響應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編制了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否配置比較完備的應急處置設施。 |
二、水污染源現場檢查 | ||
12 | 用水情況 | 檢查企業的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工藝和設備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禁止和淘汰的范圍,是否浪費水資源。 |
13 | 設施的運行狀態 | 檢查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狀態及運行管理情況,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
14 | 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 | 檢查計量裝置是否完備;處理能力是否能夠滿足處理水量的需要。 |
15 | 核定處理水量與生產系統產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處理水量低于應處理水量,應檢查未處理廢水的排放去向。 | |
16 | 廢水的分質管理 | 檢查對于含不同種類和濃度的污染物的廢水,是否進行必要的分質管理;對于需進行預處理的生產廢水,是否采取了預處理措施。 |
17 | 如水污染物中含有必須在車間或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監測的污染物,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車間或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了采樣監測點,是否在車間處理達標,是否將污染物在處理達標之前與其他廢水混合稀釋。 | |
18 | 處理效果 | 檢查處理后的水質是否達到了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水平。 |
19 | 污泥處理、處置 | 檢查廢水處理中排出的污泥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是否產生二次污染。 |
20 | 污水排放口 |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位于、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的排污口位于以上區域附近的,是否會對受保護的區域內的水體造成污染。 |
21 | 檢查排污單位的污水排放口設置是否超過規定數量。 | |
22 | 檢查是否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采樣點。 | |
23 | 檢查是否設置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 |
24 | 檢查是否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裝置、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控儀,運行是否正常。 | |
25 | 排水量復核 |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
26 | 有給水計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 |
27 |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數進行估算。 | |
28 | 有毒物質排放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向水體和地下排放有毒物質。 |
29 | 排放水質 | 檢查排放廢水是否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目測觀察排放廢水的表觀性狀有無異常,有無稀釋、偷排行為。如有異常可進行現場測定或采樣,或及時通知監測部門采樣分析。 |
30 | 排水分流 | 檢查排污單位排水分流是否實行清污分流。 |
31 | 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流、貯存及處理。 |
32 | 廢水的重復利用 | 檢查處理后的廢水的回用情況,鼓勵企業開展廢水重復利用。 |
三、大氣污染源現場檢查 | ||
33 | 燃燒廢氣 | 檢查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鍋爐的性能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檢查環保設備的配套狀況及環保審批、驗收手續。 |
34 | 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 檢查排氣口的林格曼黑度是否超標,如果超標則分析原因;檢查除塵設備的運行狀況,干去除是否漏氣或堵塞,濕去除灰水的色澤和流量是否正常;檢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防止二次污染。 | |
35 | 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燃燒設備的設置、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的政策,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大型燃燒設備是否有脫硫裝置。 | |
36 |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 檢查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粉塵的情況。 |
37 | 檢查排放惡臭的情況。 | |
38 |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 |
39 |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 |
40 | 檢查煤場、料場、貨場的防揚塵措施。 | |
41 | 消耗臭氧層物質 | 檢查企業是否違反規定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 |
42 |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 除塵系統:檢查實際除塵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除塵器是否得到較好的維護,保持密封性;除塵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渣是否得到妥善處理、處置,避免二次污染;處理后的煙氣黑度是否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
43 | 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檢查廢氣收集系統效果;檢查氣體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檢查處理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渣的處理、處置情況。 | |
44 | 廢氣排放口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
45 |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 |
46 | 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新污染源一般不允許有無組織排放存在。 | |
47 | 檢查排氣簡是否設置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污染物處理、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置采樣口。采樣口、采樣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規范。 | |
48 | 對于新建、擴建、改建和已投入使用的單臺容量等于或大于14MW(20 噸/小時)” 的鍋爐,檢查是否安裝了二氧化硫和煙塵在線監測儀。 | |
49 | 揚塵污染源 | 檢查堆料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要求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
四、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查 | ||
50 | 固體廢物來源 | 了解生產工藝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規律、產生方式。 |
51 | 危險廢物 | 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確定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了解其數量、處置方式及處置單位的資質。 |
52 |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 | 露天貯存冶煉廢渣、化工廢渣、爐渣、粉煤灰、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檢查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設施或貯存場。 |
53 | 易造成二次揚塵污染的固體廢物,檢查是否采取噴灑防塵等防治措施。 | |
54 | 對于有毒有害等危險廢物,檢查是否設置貯存、處置場所,是否設置明顯的標志,邊界是否采取封閉措施,是否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 |
55 |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檢查是否采取了適當的環境保護措施。 | |
56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 |
57 |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
58 | 檢查在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過程中,防揚散措施是否齊全。 | |
59 | 檢查固體廢物的防滲漏措施是否齊全,貯存時是否設置人造或天然襯里,配備浸出液收集、處理裝置。 | |
60 | 對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進行嚴格檢查。檢查處理、處置機構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危險廢物是否有識別標志;在貯存、處置、運輸中是否采取足夠的防護措施;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監控系統是否完善,監測計量裝置數據是否連續完整 | |
61 | 固體廢物轉移 | 對于發生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檢查固體廢物轉移手續是否完備。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62 | 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 鼓勵和指導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
五、噪聲污染源現場檢查 | ||
63 | 產噪設備 | 檢查產噪設備是否為國家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淘汰產品;檢查產噪設備的布局和管理。 |
64 | 噪聲控制與防治設備 | 檢查噪聲控制與防治設備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規范,有無擅自拆除或閑置。 |
65 | 噪聲排放 | 根據國家標準監測方法,進行現場監測,確定經治理后噪聲排放是否達標。 |
66 | 建筑施工噪聲 | 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對產生建筑施工噪聲的情況進行申報,是否采取了減少建筑施工噪聲影響的措施,遵守規定的施工時間限制。接到居民舉報,應及時檢查處理。 |
67 | 社會生活噪聲 | 檢查噪聲產生單位邊界噪聲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噪聲排放標準。 |
六、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檢查 | ||
68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1-1995)以及原國家環保局《〈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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